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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金委員會上星期首次開會,為了會議能否表決吵翻天,甚至有委員會退席抗議。今天下午第二次開會,經過兩小時討論,通過會議相關程序議題以舉手表決為原則,至實質議題的議決則採共識決,不同意見則具名並陳。下午一開始先確認上次會議記錄,接著討論議事規則第16條,會議相關程序議題是否以舉手表決為原則,有委員建議要半數才通過,但後來通過以舉手表決為原則。對於第17條年金制度實質議題決議,最後同意,以尋求共識為原則,如無法達成共識,應經全體委員溝通協商,如仍無法達成共識時,所有意見具名並陳。第17條討論1個多小時,很多發言委員贊成以共識決為原則,但對於無法達成共識的內容要不要加「溝通協商」討論很久。有委員擔心如沒明文規範,會被誤會是密室協商,是開後門;也有委員要求應要有協商機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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